資訊安全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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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「隱私」?
從傳統社會進步到資訊社會,大家對於「隱私」的概念有何改變?
每個社會都有「隱私」的觀念,從「語言學」、「社會學」、「人類學」等研究,應該對於「隱私」都有所貢獻,大約自1970年代後,開始有學者提倡將英文的「privacy」翻譯為中文的「隱私」,這個翻譯的過程其實還算是討論了蠻長的一段時間。
如果要追溯英文的「privacy」這個單字的源由,從1600年到1700年之間,大概有很多文本都在用「privacy」這個單字(例如:英國文學家[莎士比亞]的作品)。起碼在1700年之後,英文作品使用「privacy」這個單字就越來越多。到了1900年,「privacy」這個單字被詮譯成二個概念:
- 單獨
不受打擾、不受大眾注意的狀態或條件,是一種選擇的權利,或者是一種隔絕,或是不受干擾或侵入的自由。
- 秘密
從儒家的論述中,對於人與人之間的分際,就有探討過這個議題。子曰:「非禮勿視,非禮勿聽,非禮勿言,非禮勿動。」
秘密的概念,大致上就是個體本身具有自我不想讓其它人知道的私事,或是個體本身具有獨處空間的權利。
什麼是「隱私權」?
如果「隱私」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,就會容易受到侵害,因此,「隱私權」的制訂,就顯得格外地重要。
近代「隱私權」法治的建立,開始於十九世紀末期,目前仍在發展中。在臺灣也是到了近年才有一系列的立法後,才開始受到重視。(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法,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;民法第195條修正,1999年4月21號公布,2000年5月5日施行。刑法第315條之1至315條之3之增訂,1999年4月1日公布施行。)
- 近代「隱私權」的發展
「隱私權」最原始的意義:the right to be alone (不受干擾的權利)
在早期農業社會的生活型態,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無法保持秘密或距離。在工業化、都市化、與移民社會的生活空間擠壓下,造成人與人之間產生了疏離與陌生感,因此有些人認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之下,保持社交距離是有必要性的。
- 傳播媒體對「隱私權」的影響
「照相技術」的發明,「報紙」的發行,都對於「隱私權」的制訂產生重大的影響。
例如:1900年左右,美國紐約州有一個案子,某個麵粉工廠沒有經過某個婦人同意,就把那位婦人的照片當作是廣告,放到麵粉袋上,當時那位婦人就覺得自己的「隱私」受到侵害,他就去紐約州的法院申告,結果法院判他敗訴,因為當時的法院不認為是侵害到他的「隱私」。這個判決結果出來之後,很多紐約州的居民不認同,甚至於「紐約時報」也發表了新聞,造成社會上普遍的大眾、輿論界、知識份子們的很多討論,大家都非常重視這件事情,所以紐約州的國會就最早把這樣子行為,透過立法的方式,把他們主張的「隱私權」放到麵粉工廠的侵權行為。後來的發展就變得很快了,美國有些州的法院直接採用判例(先例)的方式來處理,另外有些州就立法變成了州法。
「隱私權」的意義
從1960年之後,美國學者們逐漸將之前的案例的觀念歸納為四種侵害「隱私權」的類型。
- 資訊隱私權
人民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權利,包含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,以及在何種範圍內、在何時、以何種方式、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。
此外,人民也有權利知道、控制國家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,當資料有記載錯誤時,人民也有權要求國家更正。
參考資料:[法律百科](https://www.legis-pedia.com/dictionary/5974)
- 空間隱私權
空間隱私權是動態且持續處在辨證之中,與其他空間、人的期待與互動有關,要對於時間與空間的脈落有足夠的感知,才能夠確保自己在各種複雜的資訊與隱私議題中,保有合理的空間隱私權。
參考資料:葉俊榮 中央研究院法學期刊 [探尋隱私權的空間意涵](https://publication.iias.sinica.edu.tw/50201161.pdf)
- 生活私密領域隱私權
==待完成==
- 秘密通訊隱私權
==待完成==
資訊社會的「隱私權」
- 智慧型手機
智慧型手機逐漸變成我們日常生活中必備用品的同時,雖然智慧型手機提供我們很多便利的服務,但是相對的,我們要享受這樣的服務,首先的條件是,我們要把自己的資訊提供出去做為交換(例如:使用 Google Map 時,需提供現在的位置資訊)。
- 圓形監獄
英國哲學家「傑瑞米·邊沁(Jeremy Bentham)」於1785年提出「圓形監獄」概念,它是監獄等公共設施的一種建築模型以及一種管控體系。
在資訊社會中,大家身在到處都有攝影禨與人人手上都有智慧型手機的情況下,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林子儀特聘研究員指出,這種現象就類似於「圓形監獄」所提出的概念。
在資訊社會中,我們自己並不知道,我們的個人資訊,不知道被什麼樣的人,用什麼樣的方法收集了,資訊被儲存在哪邊,怎麼被利用,利用的結果是怎麼樣?都是很重要的的資訊安全概念。
- 解決之道
在資訊社會中,資訊的交換是不可少的,但是它應該被合理的規範,合理的管理。
收集個人資料時,要事先告知,經過本人同意,這樣子才是合法的程序。此外,不論是資訊的取得、收集、儲存、利用,都是如此。
「隱私權」與「資訊自由流通」
資訊的開放流通,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。資訊的自由流通,會促成我們對於知識的交換與取得變得更容易,不僅可以增進我們的知識,讓我們有更多新的發展,所以我們也不能因為過度擔心而忽略了這些正面的好處,這些都是資訊被合理使用的優點。
但是在「資訊自由流通」與「個人隱私權」之間,我們必須要取得平衡。
- 大數據時代下的資訊安全
1.去識別化
蔡柏毅 /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法務室
[淺談個資「去識別化」與「合理利用」間的平衡](https://www.jcic.org.tw/main_ch/fileRename/fileRename.aspx?fid=1190&kid=1)2.再識別化
數位發展部多元創新司 吳品樺分析師
[隱私強化技術:平衡資料保護與資料應用](https://moda.gov.tw/press/multimedia/blog/12810)- 以上教材參考自「中央研究院106年9月知識響宴:資訊社會中的隱私與隱私權。法律學研究所林子儀特聘研究員主講」
https://youtu.be/z1fV8YXu0WE?si=17xzV3584khg4CKN